一、为提高街道办事处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限时办结制是指街道办事处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街道办事处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五、街道办事处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六、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七、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八、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九、因街道办事处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街道办事处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机关按期办结。
十一、街道办事处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街道办事处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十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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