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街办〔2015〕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函〔2014〕96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镇、街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函〔2015〕10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政函〔2012〕106号和临政函〔2012〕107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农村宅基地管理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等村庄发展计划,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农村宅基地只能安排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审批农村宅基地
1、旧房拆(扩)建的。
2、在册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且符合多子女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灾毁等需搬迁的。
4、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搬迁的。
5、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农村宅基地
1、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及地上建筑物。
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建房用地的。
4、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5、相邻权属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6、原有住宅拆迁已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
7、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建设用地的。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规定
1、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放弃住房的一方不得再单独审批宅基地。再婚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审批宅基地。
2、夫妻已有一方享受过实物分房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审批宅基地,但只享受过住房补贴,利用该户原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拆建。
3、长期居住在农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城镇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拆建,申请人应当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无商品房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实物分房和住房保障政策(住房补贴除外)的证明,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按农村村民建房规定审批。
4、城市规划区实施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实施高(多)层公寓式改造范围外的以及镇、村庄规划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规划负责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四)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受本村的宅基地,申请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申请面积按每户家庭人员数划分,要严格执行小中大户的面积标准。
1.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对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现有住房、户口、选址情况是否有纠纷矛盾或影响村道路、水利设施、公共设施等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报街道村镇建设办。村镇建设办组织国土所、城管、农业、交通、水利、林业、驻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共同实地踏勘,经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委会负责进行公示。对于张榜公布后7日内群众无异议的,村委会协助申请人填写好建房审批材料,上报村镇建设办审查。如不符合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前置审查
1、村镇建设办对建设规划、建筑结构、高度、面积、层次等内容进行审查。
2、国土所对申请人的家庭在册人口、现有住宅状况、申请条件、拟建地块情况等进行审查。
3、选址涉及林地、道路、河道的,由街道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4、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审,经联审通过的在《临安市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办理建房用地报批手续。
(四)每个村原则上每季度只安排上报一个批次,特殊情况经说明可以增加上报批次。街道审批完成后,每季度报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备案,办理相关证书证件。
四、建设监管
在完成审批后,建房户方可根据农村住宅通用图集选择的户型或施工图进行建房。建房前由村镇建设办组织国土所、街道巡查队员、村监管人员、驻村干部进行联合放样,并在施工现场发放农民建房施工监督牌。基础开挖后到现场确定基坑尺寸是否符合放样图纸要求。建设情况由相关网格负责人员按照建房网格化管理要求,不定时进行巡查监督,如发现不按审批要求建造的,督促及时整改。建设阶段做到“四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五、竣工验收
房屋建造竣工后,由村镇建设办、国土所、街道巡查队员、驻村干部、村监管人员对新建房屋的位置、面积进行复核验收。对符合批准建房要求的,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按协议规定、不按审批要求建房、建新不拆旧的以及建筑垃圾不按指定位置处理,将依法进行查处;建房者擅自搭建附房、超面积建房、围墙等设施影响村庄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按新增违章建筑处置并暂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六、工作职责
农民建房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管理人员包括村联系领导、驻村干部、街道巡查队员、各村书记主任、村级巡查员。
(一)村联系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驻村干部。根据自己所在网格,配合做好所联系村农民建房“四到场”工作,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三)街道巡查队员。做好常态化巡查,巡查队员要充分了解责任村的建房情况。发现违章建筑或有违章建筑苗头后,责任人应拿出具体控违方案,并及时向驻村组长汇报,驻村组长应及时向防违控违拆违办公室汇报;建立巡查笔录和一村一档制度,每天登记巡查笔记,做好一村一档的资料;配合做好农民建房“四到场”工作,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事件。
(四)各村书记、主任。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内的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涉违信访件的处置和预防工作。
(五)村级巡查员。负责做好本村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拆除、上报、涉违信访件的处置等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保护耕地、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性;树立服务群众意识,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村宅基地建设申报工作,使农民建房审批更加规范和有序;加强预防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违法用地事件的发生。
附件:1、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2、农民建房审批需提供资料
3、网格化管理表
临安市人民政府玲珑街道办事处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
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农民建房审批需提供资料
1、《临安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一式五份
2、个人建房申请一式两份
3、国土所出具的实地踏勘表一份
4、国土所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一份
5、农民建房村级审查意见表一式两份
6、村公示照片(远、近)各两份
7、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加盖村委会公章)
8、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9、相邻关系处理意见表
10、农民住宅建造三格式无害化厕所、农户建房管理承诺书各一份
11、旧房拆除照片、立面图一份
12、其他资料:房改情况证明、商品房购买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房屋调剂协议书、《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