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山湖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青街办〔2020〕15号 关于印发《青山湖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各办、各中心: 《青山湖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1日 青山湖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青山湖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青山湖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依法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一)投诉、举报受理; (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 (四)实施抽样取证; (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七)举行听证; (八)文书送达; (九)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通过制作文字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在文字记录过程中,有下来情形的,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 (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音像记录执法行为时,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执法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做到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开展至执法行为结束。 音像记录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导致音像记录中断的,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在事后说明原因。 第九条音像记录完成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或事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备份。 第十条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对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永久保存: (一)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涉访、涉诉案(事)件;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情形。 第十一条全过程记录资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切、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 全过程记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伪造、删改、销毁全过程记录内容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